成都练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0:39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按揭房怎么处理?

1、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司法实务中目前是分开处理的。
民法典之前,很多法院也是分开处理。即:离婚是离婚,财产是财产,各算各的账。
区别在于:民法典之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民法典之后,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当事人不能再以财产问题作为是否离婚的条件。
2、另外,如果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双方都不想要的,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的价款分割。
因为这个权利属于法律规定,因此不受限售的政策制约。
原因是法律的效力高于限售的政策效力。

3、民法典之后,实务中遇到的很多疑难问题,早就不再疑难,而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了。

4、条文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司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asd316 发表于 2021-8-4 12:04

我离婚 补偿对方 对方贪钱 答应离婚终于把离婚证搞到手 后来她发现 离婚后知道事情真相火冒三丈但是悔之已晚
她后悔了, 我说 你把钱退我 可以复婚但是不愿意退钱, 只好拜拜

聚贤张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2:28

那么问题来了,有个懂王说不能离,请问练律师那个是正确的呢

想变成老鼠 发表于 2021-8-4 12:31

干货

想变成老鼠 发表于 2021-8-4 12:31

聚贤张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2:28
那么问题来了,有个懂王说不能离,请问练律师那个是正确的呢

懂王晓得个锤子,只晓得吃软饭

成都练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3:34

asd316 发表于 2021-8-4 12:04
我离婚 补偿对方 对方贪钱 答应离婚终于把离婚证搞到手 后来她发现 离婚后知道事情真相火冒三丈但 ...

离婚不存在假离婚或者骗离婚一说。
离婚了,就是真的、确定的,离婚了。

caijiaty 发表于 2021-8-4 13:36

聚贤张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2:28
那么问题来了,有个懂王说不能离,请问练律师那个是正确的呢

张X洋律师,2015年在中P,2016年底转出后,两年多时间内去过川R、海M、泰R、明J、聚X等N多个律所。
Z律师,号称Z三月,即三月转一所。
这种律师的心态是什么情况?
每个律所都对不起他吗?


没有人说不能离,
而是离了之前的债务也要一起当被告,所以很难离。
缺德张乱喷无耻。

成都练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3:45

蔡律师经常说,不付费咨询,就要说假话骗人什么的。
这个我是不同意的。
事实胜于雄辩。

免费咨询,真话可以不全说,但是不能说假话。
真话不全说,这个和说假话,编瞎话,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比如律师做辩护人。王某砍了赵某十八刀,赵某也砍了王某三刀。
那么为怎么为王某辩护呢?
就是反复强调赵某砍了王某三刀,闭口不谈王某砍了十八刀的事。
赵某砍了王某三刀,这是客观事实啊,律师并没有说假话,对吧。
这就是,真话可以不全说,但是律师说出来的,一定就得是真的。

如果非要瞎编,扯什么赵某给王某下毒什么的,这个不是律师辩护。这个是老太太街头骂街。

caijiaty 发表于 2021-8-4 13:47

成都练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3:45
蔡律师经常说,不付费咨询,就要说假话骗人什么的。
这个我是不同意的。
事实胜于雄辩。


一个案件10个要点,
免费咨询往往很容易只说对律师费有利的两三个点。
至于对当事人有利的四五个点,很可能免费咨询没人说。

对律师费有利的内容,对当事人很可能是不利的。
耽误时机、挥霍赢面······

聚贤张律师 发表于 2021-8-4 13:48

如果以瞎编来作为干货的依据,实在丢律师群体的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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