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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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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乐山市 电信
【情景再现】
实际车主王某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为车辆投保雇主责任险,基本保险责任50万元。
刘某与贾某为半挂牵引车司机,该车实际车主为王某,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2023年8月25日11时许,贾某驾驶该车因紧急刹车措施不当,致使载有钢锭的货物前移,将在驾驶室休息的副驾驶员刘某撞成重伤,后刘某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9月4日,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2023年8月29日,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刘某因胸背部遭受暴力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主张,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
其一,在高速行驶的货车驾驶室内躺卧休息,未按规定将车辆停靠服务区入住宾馆休整,且躺卧时未系安全带;
其二,货物装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刘某作为共同装载责任人,未履行货物固定、系绳加固等基本安全义务,导致货物在行驶中因捆绑不牢发生前移倾覆,最终挤压驾驶室致其死亡,其消极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一、劳务关系中的雇主责任刘某作为实际车主王某的雇员,在履行驾驶职责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与王某形成事实劳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在劳务中受损的赔偿责任分配需以双方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雇主王某存在三重过错:
其一,车辆货物固定不牢系事故直接诱因,暴露其安全管理义务履行瑕疵;
其二,车辆驾驶室空间布局未提供合规休息设施,导致雇员被迫采取躺卧方式短暂休整;
其三,未有效监督同车司机疲劳驾驶行为,间接导致风险失控。反观雇员刘某既未违反操作规程,亦未主动设风险,其无过错。因此,雇主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雇员行为合理性其一,长途货运行业普遍存在“驾驶-休息”交替模式,要求司机全程保持坐姿既违背人体生理规律,亦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连续驾驶4小时须休息”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其二,驾驶室空间布局由车主或运输公司主导,雇员对座椅、卧铺等设施无选择权,其躺卧行为实为被动适应车辆环境,主观上无过错可言。
其三,因果关系审查需遵循“相当性”与“直接性”标准。尸检报告显示刘某系因“货物前移挤压致胸背部机械性窒息死亡”,而未系安全带主要防范的是“甩出外”或“车内二次撞击”风险,与挤压致死结果无直接关联。即便刘某系安全带,亦无法改变货物前移挤压驾驶室的物理事实,该介入因素未实质性改变风险实现路径,因此因果关系不成立。
综上所述,基于劳务关系认定、雇员无过错审查,判定雇主因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对雇员死亡承担全责,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对合理损失予以赔付,二者责任并行不悖且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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