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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7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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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乐山市 电信
(客观就是农险保费被拖欠很厉害,所以有时候拒赔也是保费催收的手段,以前保费非实缴的时候经常有这个套路)
【情景再现】
2024年3月28日,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障项目为农业雇主责任,总保险金额61,555,200元。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从事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包括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17年3月10日,朱某与吾某及其妻古某签订《管理棉花地协议》,约定由吾某夫妇管理朱某共520亩土地,朱某已通过微信转账向吾某支付管理费。
2024年9月26日,吾某在朱某的棉花地务农期间,于棉花地旁上厕所时因脑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中死者的死亡地点及所处区域均不在保险单明确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范围内,且死者当时并未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工作,基于此,保险公司判定本次事故不符合保险责任范畴,故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一、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
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吾某于朱某棉花地务农期间,在棉花地旁上厕所时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尽管上厕所并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但与务农活动存在关联性,是解决生理需求的必要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其未从事相关工作。所以,吾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农业生产区域”的理解
保险公司将“农业生产区域”解释为仅限于投保的种植面积区域,否定了吾某死亡区域属于该范围,此做法是对合同条款的片面理解,损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从合同目的和公平原则来看,“农业生产区域”应理解为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合理范围,不仅包括种植面积区域,还应涵盖为农业生产服务所必需的周边区域,例如吾某上厕所所在的棉花地旁区域。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农业生产区域”仅指种植面积区域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的解释说明义务
即便朱某在投保声明中签字声明已知晓保险条款内容,但保险条款中虽有“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的表述,保险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已向朱某就“农业生产区域”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解释说明和告知。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吾某死亡情形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中务农突发疾病死亡的规定;“农业生产区域”应作合理理解,涵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周边区域。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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