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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0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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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乐山市 电信
保险理赔纠纷,常因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而起。晏 XX 意外摔伤理赔一案中,XX 保险公司对住院日额保险金赔付天数的认定,以及对护理费赔付的拒绝,与晏 XX 的诉求形成鲜明冲突,究竟是保险公司严苛解读合同,还是被保险人过度主张权益?
一、案件事实
2014 年 10 月 19 日,投保人郑某与 XX 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晏 XX 为被保险人。合同涵盖平安福主险及多项附加险,其中长期意外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合同条款明确了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护理费等赔付规则。2015 年 8 月 12 日,晏 XX 意外摔伤,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97 天。晏 XX 申请理赔,XX 保险公司已赔付 7000 元。审理中,晏 XX 申请伤残等级鉴定,XX 保险公司申请对其住院时间合理性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晏 XX 为 9 级伤残,医疗时限为 2 - 3 个月。晏 XX 因鉴定产生 800 元费用,含 700 元伤残等级鉴定发票及 100 元扫描费收据。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对于住院日额保险金,晏 XX 实际住院 97 天不合理。依据鉴定意见,晏 XX 医疗时限为 2 - 3 个月,且在医疗时限内是否住院需结合临床治疗分析。从晏 XX 出院记录看,其伤情虽有骨折等情况,但通过入院后的治疗手段,如神经外科护理常规、平卧硬板床休息,配合静滴甘油果糖、氨甲环酸,口服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大活胶囊等对症治疗,并不需要长达 97 天的住院时间。按照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公司认为合理住院期限远短于实际住院天数,故只认可 8 天的住院日额保险金赔付天数。此外,对于晏 XX 主张的护理费,因合同明确规定 “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而医嘱中未确定护理等级,无法证明护理费实际发生,所以拒绝赔付护理费。
三、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晏 XX 因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关于住院合理期间,结合鉴定意见书、出院记录及合同约定,酌情认定为 2 个月(60 天)。因晏 XX 未举证证明护理费实际发生且医嘱未确定护理等级,故对护理费请求不予支持。晏 XX 为 9 级伤残,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0000 元。鉴定费中的 100 元扫描费虽为收据,但与发票同日开具且因鉴定支出,保险公司应承担。
四、评析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是理赔的关键依据。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研读条款,明确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拒赔需有充分合理理由,并遵循合同约定。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医疗记录及合同条款综合判定,具有合理性。对于被保险人,保留好医疗及鉴定相关凭证至关重要,如本案中晏 XX 因有完整鉴定费用凭证,部分费用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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