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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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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乐山市 电信
“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订单发生保险事故赔偿责任认定
美团众包骑手叶某红在首次接单时,某科技公司为他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他自己花 3 元保费,意外身故、残疾保额 60 万。保险说明里写了突发疾病身故赔偿条件、保险期间等内容。
一天,叶某红晕倒,被诊断为脑出血,经救治无效死亡。他的妻子段某某、母亲季某桂、儿子叶某起诉某财险公司,要求支付 60 万死亡赔偿金。某财险公司却称,事故发生时叶某红送的是“饿了么”订单,不是美团订单,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而且死因没查明,只愿承担不超 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 60 万,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和地点自由,可接多平台订单,保险自保费扣收时生效。保险保障的是骑手权益,条款没限制“众包骑手”接其他平台订单的情况,叶某红死亡符合理赔情形。同时,某财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赔事由不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3-08-2-334-001,段某某等诉某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解读
裁判要旨归纳为:
对于外卖的“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订单发生保险事故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保险并实际支付保费,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骑手在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所配送的平台订单并非代为投保的平台订单而主张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事故是否属理赔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是否成立。
首先,叶某红是“众包骑手”,保费自付,受益人是骑手,电子投保时系统扣收保费,保险合同即生效。其次,保险保障“众包骑手”人身权益,公司未限制兼职属性,叶某红在保险期内脑内出血48小时内死亡,符合理赔条件。最后,保险单和说明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其主张的既往病史等免赔条款,未履行相应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提请对方注意,免赔事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生效,事故属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免赔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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