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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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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乐山市 电信
在建筑工程保险领域,“高处作业” 的严格界定与保险责任的明确划分,犹如天平两端,稍有偏差便可能引发纠纷。本案中,龚 XX 意外受伤,看似简单的事故背后,实则是 XX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 “高处作业” 免责条款的理解碰撞,究竟如何认定?
案件事实:
龚 XX 为XX公司工人,2018 年 3 月 22 日,XX公司在 XX 保险公司万州支公司,为巫山金坪乡至桂花新城(新村路至桂花段)村级路改建工程三标段,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条款(2014 版)及附加险。保险期间自 2018 年 4 月 15 日 0 时起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 24 时止,明确了各项保险责任、保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等。特别约定中,对 “高处作业” 施工安全措施及责任免除做了规定。
2018 年 8 月 24 日上午 8 时许,龚 XX 在该工程工地做工,从河一边到另一边拉钢丝,过河爬坡快到作业点时,不慎从斜坡滚落受伤。巫山县 120 急救车救援后,因其伤情较重,家属将其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脊髓损伤等。后又转至巫山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255939.8 元。2019 年 6 月 25 日,XX 保险公司万州支公司委托鉴定,7 月 4 日鉴定龚 XX 为一级伤残。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万州支公司认为,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明确,在 “高处作业” 临空一面施工,施工人员须使用安全带,未采取此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且 “高处作业” 有明确标准界定。公司认为龚 XX 受伤可能处于 “高处作业” 范畴,从斜坡滚落或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所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这种因未遵守安全措施引发的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通过加黑加粗字体,向XX公司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XX公司也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自身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
XX公司与 XX 保险公司万州支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龚 XX 属于XX公司工人,且在承保工地受伤,证据确凿。而龚 XX 是在准备作业途中从斜坡滚落,并非在 “高处作业” 临空一面施工未使用安全带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XX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经鉴定龚 XX 为一级伤残,应赔付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 600000 元;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计算超出限额,赔付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金 30000 元。
评析: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是关键。保险公司虽设置了免责条款,但需准确界定事故是否符合免责情形。法院依据事实查明龚 XX 受伤并非因未遵守 “高处作业” 安全规定,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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