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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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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西南民族大学
来看,律师是怎么应对的。
首先,我们会将招商加盟纠纷归属到合同纠纷中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别。那么在适用法条上,就从其中去检索法律依据。
其次,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去验证招商方,是否存在过错。
在其次,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该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就是我们俗称的加盟者、弱势方,“特许人”就是招商方、强势方。而一定期限,就是俗称的“冷静期”。有没有,还在不在期限内,是评估退费难度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最后,经过上述分析后,我们还要对招商方的招商承诺、履约情况进行综合的评定,本着有错即有责原则,有理有据的先和当事方协商,并通过寻求行政监督的方式,尝试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也只有诉之法律,以求最后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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