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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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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标准和治疗方式都是拿来说事情的。另外健康告知是另外的说法。
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小陈为儿子轩轩投保了两全保险及附加的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3月,轩轩被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心源性休克、全心衰竭等多种严重疾病,经治疗无效后不幸去世。小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理由是未达到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主张,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需要符合纽约心脏协会新功能分类标准达4级,并且状态至少持续180天,因此不符合赔付条件。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模糊不清,无法明确界定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疾病应是那些严重影响患者生命和健康的疾病。法院认为轩轩的疾病,尽管未满足心功能衰竭持续180天的条件,但其病情的严重性和死亡后果已构成重大疾病,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指出,若合同条款有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并对条款进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根据常理,死亡是比心功能衰竭更加严重的后果,而保险公司未对死亡排除责任,因此法院判定轩轩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范畴。
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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