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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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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情景再现】
陈某为其驾驶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约定在保险期间,若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将给付100000元的保障金。
2023年4月16日,陈某驾驶客车与对向王某驾驶的超载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陈某不幸身亡。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王某驾驶超载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均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录,指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含有酒精,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1.酒精含量与酒驾标准的对比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100ml时,将被视为酒驾行为。而在本案中,陈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经检测为<5mg/100ml,这一数值远低于法定的酒驾标准,明确表明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达到酒驾的状态。
2.事故原因与酒精含量的关联性:
事故认定书中详细指出,陈某驾驶机动车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之一。这一结论清晰地表明,事故的发生主要归因于陈某的驾驶行为不当,而非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换句话说,酒精含量在此事故中并未起到决定性作用。
3.综合证据的全面分析:
综合本案中的所有证据来看,陈某的酒精含量不仅远低于酒驾标准,而且并未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可以合理推断,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一结论是基于对现有证据的充分分析和理性判断得出的。
基于以上分析,保险公司以陈某血液中检测到微量酒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指出,陈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之一,与酒精含量无关。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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