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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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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师范大学
被保险人突然倒地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未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认为身故受益人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因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故予以拒赔。
投保情况:2018年5月18日,死者熊某与原告某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熊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途为经营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当天,原告发放了贷款。另外,熊某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应原告要求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30万元,第一受益人本案原告。
纠纷情况:2018年6月4日,被保险人熊某与同村人员驾车行驶,中途熊某下车小便后突然倒地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熊某死亡系“临床死亡”。2018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索赔,被告保险公司调查了被保险人熊某死亡时的相关情况,但未向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答复。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保险金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熊某突然死亡,死亡原因未知,原告作为受益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熊某系因为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死亡,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供熊某是突然死亡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熊某是死于疾病,从而阻止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将所有的举证责任自始至终均交由原告承担,可能使正当的请求权人蒙受不利裁判,应予纠正,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因为熊某死因不明确,所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熊某的死亡是否是“意外伤害”导致。那么究竟是由原告来证明熊某因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还是应由保险公司来证明熊某是因为疾病(非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呢。法院认定由谁来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因为哪一方一旦举证完不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出现了不同的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原告不能证明熊某死于意外伤害;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理由则是保险公司不能证明熊某死于疾病。
哪个法院的思路更合理呢?一般认为案涉保险险种对于保险责任采用了“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即不保事项很明确,承保事项很宽泛,保险公司承诺对保险条款明确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外的一切意外风险承担理赔责任。在这类险种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须初步证明其损失属于某种意外即可,而无须证明具体是由什么意外风险导致。
也就是说,原告只需证明被保险人熊某是突然死亡且与主观意志无关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无须证明究竟是哪一种意外情形。此后,保险公司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熊某系死于疾病,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进而要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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