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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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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平台投保医疗险基本都是短期,条款上没有标明续保年限,条款没有写明保证续保。保险公司拿这种连续承保的条款说事情然后对应的健康告知也是常规套路。)
2016年11月17日张某在支付宝上通过蚂蚁保险投保了《百万医疗险》,被保险人为张某,其中医疗保险金(不限社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年免赔额1万元,给付比例100%,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1月18零时至2017年11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号为8271E382059098****。该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本合同期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连续投保不计算等待期。该合同到期后,2017年11月30日张某又购买该保险一次,内容不变,期限仍为一年,保单号为:88708000195190****。合同到期后,2018年11月28日又购买该保险一次,内容不变,保单号为:IH110021518041****。2019年1月13日张某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57401.67元,经新农合报销后仍有29091.78元医疗费,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4月16日保险公司给张某邮寄过来一个理赔通知书,赔付结论是拒付,备注:根据您提供申请资料,您在投保时对既往疾病未做如实告知,经核保评估,不符合健康告知,故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双方就该保险理赔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29091.78元。
保险公司称:不同意赔付理由:1、张某在本案所涉保险投保前已患有2型糖尿病,不符合投保条件,但投保人在本案保险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存在主观上故意没有告知,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法》16条,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2、张某在诉状提到已连续3年投保与事实不符,且与是否应当理赔无关联性。3、张某所称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我司不清楚是那一份合同超过两年,事实上本案合同于2018年11月份成立,距今还不足1年。综上张某诉请无事实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调查,保险公司网页在售后和理赔科目-常见问题中,就“期满后应该如何续保”答案为:保险合同期满前30天,前15天,期满日当天和期满日后10天将通过短信发送投保链接给投保人,只要在期满前30天到期满日后15天内,点击投保链接,完成付款即可完成投保。续保无等待期也不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张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该合同责任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张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根据被告公司网站-常见问题中,就“期满后应该如何续保”答案内容看,张某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28日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两次《百万医疗险》,应属于续保,不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张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张某邮寄了一份理赔通知书,赔付结论为拒付。虽然备注中记载有解除合同的内容,但不足以证明其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辩称的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已解除双方保险合同而拒付保险金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张某主张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9091.78元,根据合同约定年免赔额1万元,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909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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