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5-1-2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陆某为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陆某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经蔚县医院检查,诊查其个别牙齿脱落、松动。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陆某报案,公安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所在蔚县法院认为,陆某在单位加班后,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19年3月4日,陆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陆某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应属工伤,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
【审判】
一审:不予认定工伤
陆某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我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自行车前轮驶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致使左上中切牙脱落。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也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我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为我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对该法律规定理解错误。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局答辩:陆某坚持要求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
1、我局认定程序合法。2019年3月4日,陆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查后,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正式受理。因陆某自称是在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坑内摔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陆某应当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后,陆某称无法补正,坚持要求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并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陆某和蔚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陆某于2019年国庆节后到我局从档案室复印案卷送达回执等材料后,向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陆某提起行政诉讼时间已超过时限,不能因陆某为员额内法官而超限受理。
2、认定事实清楚。陆某自称晚上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驶入施工坑内受伤,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陆某应当提供其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但陆某举证不能,故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
3、适用法律法规适当。陆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更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蔚县法院述称:陆某是我院员额法官,在单位加班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陆某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陆某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其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人社局认为不能证实陆某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实认定清楚。
综上,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不予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中,陆某虽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在事故中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情况说明》《说明》,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对陆某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