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5-1-14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情景再现】
2018年1月30日,许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险,基本保险金额250,000元。该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导致180日内身故,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出险经过】
2022年2月16日,许某在船舶上清理货仓污水井后出现身体不适,经船上救治未果,于2月18日在航行途中去世,遗体被冷冻。船长张某出具了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了许某从发病到去世的过程。
2月23日,医院对许某进行尸体检验,结论是死亡直接原因为“不明原因心肺停止”,死因类别为“因尸体冷冻,查明死因有困难,无外伤”。2022年6月24日,许某的遗体被运回中国殡仪馆冷冻,直至2023年7月30日火化。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无法证实许某是因意外伤害去世,故许某身故的原因不属于其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根据保险条款,“意外伤害”被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个定义明确了意外伤害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其中,“非疾病的”这一条件进一步强调了伤害的外来性要素,即伤害必须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而非身体内部疾病导致。
其次,许某去世时不到51周岁,且去世显然并非其自愿或本意,这符合“非本意性”的要求。同时,从许某出现身体不适到去世仅经历两天时间,且未留有遗书,这表明事发突然,超出了他的预见,符合“突发性”的要求。
关于“外来性”和“非疾病性”的认定,这是关键。许某的《事故报告书》和《尸体检验书》等证据,显示检验方认为存在外部原因导致心、肺停止,只是因遗体已被冷冻等客观情况无法查明具体原因。许某家属认为许某极大概率在清理船舱污水井的过程中吸入有毒气体致害。
虽然无法从医学上得到确切结论,但根据许某的《尸体检验书》、《死亡报告》以及《事故报告书》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表明许某去世的原因很可能是意外伤害。这些证据在逻辑上相互印证,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构成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表明许某去世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以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许某去世的原因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