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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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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情景再现】
冶金材料公司为其员工高某(工种为车间操控工人)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中明确规定了高某的死亡赔偿限额为105000元。然而,在2020年12月13日,高某在驾驶公司叉车卸货并将车停在公司厂区后,不幸被一辆半挂货车在挪车过程中碰倒叉车,导致高某被压身亡。
尽管公司与高某的近亲属达成了92万元的赔偿协议,但在后续的保险理赔过程中,财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高某实际从事的工作(叉车司机)与其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种不符,以及认为此变化导致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车间操控工人的具体工作事项,也未对叉车司机这一工种进行说明或排除。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仅凭工种名称的差异就断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事故的性质: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这一事实符合雇主责任险的基本理赔条件。尽管他从事的工种与合同中列明的不同,但事故本身并非由他个人操作失误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而是由外部因素(半挂货车挪车过程中将叉车碰倒)引发。
保险责任的认定:雇主责任险主要是对工厂特殊工作环境的危险进行保障。高某被叉车压死,确实属于因工厂特殊环境的危险造成的伤害,而非他驾驶叉车上路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害。因此,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与保险责任的实际认定不符。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冶金材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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