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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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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动车碰撞,交警未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如何区分各自的赔偿责任?本文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4年11月27日发布的费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无锡中院20241127典型案例:两辆电动车碰撞,事故认定书未作出责任划分时,如何区分各自的赔偿责任?
武治平律师团队 专业保险索赔武治平律师 2024年12月12日 07:56 福建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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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动车碰撞,交警未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如何区分各自的赔偿责任?本文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4年11月27日发布的费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中的 一则案例为引,寄希望能够对类似的案例提供一定的思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平头哥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越同向前方平头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平头姐驾驶电动车倒地,平头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双方责任。平头姐诉至法院,要求平头哥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头哥从平头姐左侧超车时并不具备足够的安全距离,其超车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危险局面,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平头姐驾驶电动车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由平头姐自行承担50%的责任,由平头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双方按照前述责任比例达成调解。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误解,认为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诉讼中,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认定,人民法院仍需根据全案证据认定事实,确定各方责任。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可以确信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平头哥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平头姐驾驶行为受到干扰,加之平头姐采取驾驶措施不当,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平头哥的超车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影响,故认定其对事故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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