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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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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师范大学
2019年3月11日,保洁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12日零时至2020年3月11日二十四时止,雇员工种为高空外墙清洗,雇员有5人(含小李)。
2019年6月29日14时28分左右,小李在医院外科楼22楼外清洗外墙时,因安全绳滑脱,小李从高空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法院判决保洁公司向小李亲属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合计1218390.4元,经强制执行,保洁公司仍无力支付。事故发生后,保洁公司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赔偿未果,故小李亲属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本案中被保险人存在如下故意或重大过失:
首先,小李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经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6月29日小李在医院外科楼清洗外墙过程中不慎高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保险公司询问,保洁公司以及小李家属均承认小李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而被保险人保洁公司任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并导致作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均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其次,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已经依法尽到提示、说明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和情况调查表中,对被保险人的企业性质等进行了询问,根据该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其应当知道从事高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此,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已经远高于法定标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李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
首先,小李亲属认为保险公司投保单及保险单中均未载明被保险人需要有相关的资格证,且保险条款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应不产生约束力。
依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情况调查表,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了公章,投保人声明处已明确提示,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小李亲属认为保险条款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整体应不产生约束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小李从事工种为高空外墙清洗,其死亡前正从事医院外科楼外墙清洗工作,其工作性质符合高处作业的特征描述,应当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庭审中,小李亲属明确表示,小李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小李未持证上岗的行为增加了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保洁公司任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保洁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并不能确定。结合工伤认定书及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小李死亡原因系不慎高坠,虽然小李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系导致小李死亡的唯一原因,进而无法确认保洁公司对于小李的死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再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前述分析,小李死亡虽为不慎高坠,但导致其高坠致死的原因究竟是其自身因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缺少必要的安全保障知识及操作技能,还是因意外尚无法确定,亦无法确定保洁公司任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导致其死亡符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已明知被保险人人员名单中载明的员工从事的工种为高空外墙清洗,但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出必要审核。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应当预判接受承保的出险风险,无法确认投保人已对于免责条款的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应当包括相关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充分理解。保洁公司任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从事高空外墙清洗作业,增加了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对于小李的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小李的死亡确属保险责任的理赔范围,但其死亡是否属于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综合相较保险公司与保洁公司的过错程度、保险条款免责事由的约定,本院酌定保险公司应付70%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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