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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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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师范大学
共享单车大量普及,也带来了交通事故频发,而市面上的大部分共享单车都投保有商业保险,涉及意外伤害保险和三者险,而大部分群众并不清楚该保险涉及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看到保险单才能得知具体的保险责任内容。好多保险合同中的三者赔偿责任约定仅仅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身故赔偿金,保险公司主张对其他的赔偿项目不赔。那么,其他诸如三者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法定赔偿项目是否应该理赔呢?
2023年7月27日,被告平头哥驾驶共享单车沿晶科大道行驶时,与左侧原告平头弟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致原告平头弟受伤及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平头弟、被告平头哥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平头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等。原告平头弟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平头哥驾驶的共享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骑行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每起事故保险责任限额100,000元,含医疗费限额10,000元。其中,保障责任载明:被保险人在骑行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第三者的就医治疗、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原告平头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平头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平头弟与被告平头哥负事故同等责任,而被告平头哥驾驶的共享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等商业保险,故原告平头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损失,由侵权人平头哥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认为其仅需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其余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对此,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代步工具组合保险保险单、骑行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均未明确约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残疾赔偿项目属于免赔项目,而上述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在保险公司未明确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下,不产生免责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平头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环保经济出行方式被广泛运用,由共享单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也逐渐增加。本案是一起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商业险理赔的典型案例。案涉共享单车在投保的商业险中未明确约定免除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法定赔偿项目责任情形下,不产生免责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对相关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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