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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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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情景再现】
某建设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为某项目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指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或作业;
(2)或在施工期限内位于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
(3)或是在从施工现场往返该集中生活区域的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依据约定给付保险金。
【出险经过】
2021年4月8日,冯某在结束项目工地加班后,于当晚9时30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并最终死亡。2023年3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为工伤。
【拒赔理由】
冯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焦点:冯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如何理解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
首先,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活区域进行具体指定,这样会导致存在多种理解:
狭义理解
直接指定区域:这是最直接且狭义的解释,即“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应被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确指定,且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临时在工地附近搭建的住宿区域。这种理解下,生活区域的范围相对固定且有限。
广义理解
日常居住地纳入: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可能并不总是居住在工地附近的临时住宿区内。他们的日常居住地,如果与工地保持一定的合理距离,并作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也应被视为“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的一部分。
上下班途中涵盖:从逻辑上讲,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也是工作区域与生活区域的必要连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人往返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是日常且必要的活动,与工程建设具有实质关联性
保险条款的模糊性:由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活区域进行具体指定,这导致了“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在解释上存在模糊性。这种模糊性为双方的理解差异提供了空间。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解释“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时,应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包容的理解,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的理解存在多种可能性,包括狭义的直接指定区域和广义的日常居住地纳入及上下班途中涵盖等。因此,将本案的情形解释为属于“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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