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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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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重庆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用工安排,公司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该被辞退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劳动者入职一家装饰公司担任材料管理员,工作地点位于重庆中心城区。后来,因重庆的项目完工,且无新项目启动,公司决定安排劳动者前往宁夏银川项目工作,调动后的岗位内容、薪资报酬保持不变。但是,毕竟是这么远的两个城市工作调动,劳动者拒绝调岗,经催告后仍未前往报到,该公司遂以其连续旷工达到严重违纪天数为由将其辞退。劳动者提出异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公司不服,认为重庆项目已经交付,项目部已经撤场,且银川项目急需材料管理员,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合法解除。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公司已无法在重庆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将其调整至宁夏银川工作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调岗条款。劳动者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并通过连续旷工来抗拒公司合理调岗,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法院判决公司无需赔偿。
那问题来了,首先,如果他们的劳动合同中确实有约定劳动者应该服从单位的调岗安排,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劳动者调至中国任何一个城市工作。这种约定有效吗?我看到底下很多网友留言,他们认为单位的调岗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是,他们也认为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关这样的约定那就没办法了。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就好比如果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得非常宽泛,比如华东地区、某某省内,这种情况下,很多判例都告诉我们,这种等于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地点以入职工作时所在地为工作地点。
其次,法院指出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用工安排,那么什么叫无正当理由?工作地点的跨省变动,家庭、生活、环境等等因素都可能成为正当理由。本案公司的调岗理由确实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调岗理由就一定能够无视协商一致吗?
为了进一步了解细节,经过翻看判决书,原来他们的劳动合同中确实有这么一条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公司根据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公司在上述工作地点的其他项目部、办事处、分支机构有需要时,劳动者同意服从公司安排到其他项目部、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工作。”
这个约定完全没有指明具体在哪个城市工作,而是笼统的、模糊的。劳动者说,我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其所在地为重庆市,我家住重庆市巴南区,家里有上学的孩子以及七十岁患脑血栓的母亲,这样把我调到千里之外的地方工作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而且劳动者认为自己入职时还没有银川项目,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限制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单位也不能证明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但是不同的案子会有很多细微的小细节影响法官的判决,就比如本案虽然是异地跨省调岗,但是单位也有明确表示银川项目就半年时间竣工,如重庆有新的项目,将尽量将劳动者调回。这使得法院认为单位的单方调岗不会使得劳动者的外派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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