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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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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以“不足额投保”为由拒绝赔付有争议的经济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为规避风险,某宏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就“港宏1368”轮向某安广东分公司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含附加险,以下简称船舶一切险)和沿海内河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险(以下简称“船东保赔险”),希望即使遇到意外情况也能有足够的资金应对,避免陷入困境。
保险生效后,“港宏1368”轮在当月22日装载2100吨碎石,从广西贵港开往珠海,途中航行至西江下游猪头山附近水域时,不幸与“金兆15”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港宏1368”轮沉没,船上装载的2100吨碎石也全部损坏,祸不单行,船东何某华与孔某意、李某、何某涛共4人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某宏公司立即通知某安广东分公司,共同到达事故现场处理相关事宜,并于5月31日提出索赔申请和申请预赔30万元,某安广东分公司于6月18日赔付了预赔款30万元。
然而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结束,某安广东分公司在2021年8月中下旬表示由于很多事实不清并存在遗漏,暂时无法出具理赔方案。期间,双方对于轮船舶维修费、货物损失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亦是各执己见,且调解无果。
为维护权益,某宏公司、何某权、邓某妹、何某达、黄某快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安广东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理赔金5386431.215元(包含“金兆15”轮船舶维修费216937元、船舶维修费200万元、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金290万元、货物损失171530元、法律费用314901.215元)及其利息。
对此,某安广东分公司表示,船东保赔险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形,事故发生时,该轮上有5名船员和1名未成年人,但某宏公司仅投保3名船员及船上其他船员;事故发生时“港宏1368”轮不适航,按照海事局的调查报告,该轮参考载重吨是A级2018吨,事故发生时该轮装载碎石2100吨,已超载,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免责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9日,某宏公司为“港宏1368”轮向某安广东分公司投保船舶一切险和船东保赔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险和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某宏公司和何某华(该轮共有人),某安广东分公司分别签发了船舶一切险的保单和船东保赔险的保单。船东保赔险的保单载明:“船员及船上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与疾病责任80万元×3人”,“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内河A级)1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80万元”。上述两份保单均未载明实际伤亡人数超过承保人数时为不足额保险。
广州海事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判决某安广东分公司向某宏公司、何某权、邓某妹、何某达、黄某快支付“港宏1368”轮船舶维修保险理赔金160万元、人身伤亡责任保险理赔金2226643.08元、法律费用理赔金7172.47元,共计3833815.55元,及以3833815.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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