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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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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北京某单位在2019年5月10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在5月15日正式到用工单位上岗,结果就在当天早上7点左右劳动者交接工作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时间是9点16分。偏偏此时用人单位从网上为劳动者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15日当天9时31分。
世界上的事就是有那么巧,就因为晚了这一刻钟左右的时间,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支付时遭拒,社保中心认为劳动者死亡时间在前,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增员时间在后,公司申请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故社保中心认为单位申请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规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并无不当。
单位认为自己已经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是完全合法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述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况且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增员过程中单位并无过错,也没有恶意骗取保险待遇的主观故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守法者的权益,才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有关分散守法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价值取向和意义。劳动者工伤发生的时间是社会保险的空窗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核准支付。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因此社保中心不该支付。
本案的结果从法律条文上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却是冰冷的。我觉得社保中心应否支付保险待遇应该结合单位过往对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考虑,如果确实单位一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所属员工缴纳社保,那么支付也是合情合理的。
(很多时候所谓的搜索严重体现信息茧房,就是体现平台想法。所以,很多时候互相对消息比以前更重要。平台是随时可以控制你看到的东西。以前互联网还是干货满满,后来平台崛起,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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