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4-10-2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广西某劳动者2022年4月21日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做出视同工伤决定,劳动者家属向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可是社保中心却以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2022年4月的工伤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
法院查明,公司一直以来都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是有一个小细节,多年一直以来,公司都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
当然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劳动者死亡的当月也同样是这个情况,单位事实上在4月18日已经进行了劳动者4月份工伤保险申报,但是并未及时缴费,按照惯例,他们应该是准备次月缴费。之后到了5月份,单位也确实于5月25日实缴了工伤保险费。但是现在社保中心不认了,他们坚持说单位从申报至缴费用时37天,并以此证据认定公司在2022年4月期限内未为劳动者缴纳4月份工伤保险费,到账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为五月补缴四月份的工伤保险费,属于补缴情形。社保中心说,劳动者是在四月份工亡,在四月份当月产生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待遇。单位在五月份补缴完四月工伤保险费时,四月份产生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经属于旧待遇,我们无需支付,应由单位自行支付,此后产生的新待遇,我们正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既然单位存在申报后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你社保部门应该作出限期补缴通知,同时可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处以相应罚款、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等。这么长时间里,也不见你对单位进行缴费催告。而且往年单位的这种情形,你们从未提出过异议,说明你们对公司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流程是明知并许可。
还有就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仅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并未明确具体缴费期限和欠缴的具体含义,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时,社保中心既未明确应缴日期,也未告知何种属于欠缴情形。社保中心在未明确缴纳期限,也未进行任何催收催缴的情况下,认定用人单位职工属于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社保征缴部门已经告知了应缴日期或进行了催缴,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的,则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欠缴费用,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社保待遇。
法院认定事故前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当月工伤保险缴费的申报,事故后、被认定工伤前按一直以来的流程完成缴费,说明单位在主观上不存在拖欠工伤保险费的故意。法院判决社保中心履行支付职责。
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社保中心的上诉。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