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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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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平台买的保险,司法和行政归属总部,保险公司不怕诉讼。所谓本地机构起到公估公司的作用,就是查勘收资料而已,有争议找总部,有诉讼和投诉也只能找总部。)
2021年10月7日,钟雯(化名)通过某平台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9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日为2022年1月6日。
然而,在2021年12月22日,即等待期内,钟雯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例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右肺下叶外侧基底段磨玻璃小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胸外科或呼吸内科随诊”。这一结果让钟雯心中有些忐忑,但她还是选择了在2022年1月16日,即等待期外,通过网络向医生发起付费咨询,医生回复“三个月后复查可以”。
但是,命运并没有因此放过她。2022年4月15日,钟雯被医院确诊为“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更让她心寒的是,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属于等待期90天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向她发出了拒赔短信,并解除了合同。
面对这样的结果,保险公司和钟雯各执一词,争议不断。
保险公司认为:
等待期条款合法有效,已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向钟雯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
钟雯在等待期内体检诊断患有右下肺结节,延续至等待期满后,经病理检查确诊患有“肺微浸润性腺癌”。两者属于同一疾病,因此符合合同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钟雯则认为:
等待期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负担,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该条款将等待期内的检查或治疗行为视同发生保险事故,与“等待期”及“保险事故”的定义不符,严重侵害被保人的利益。
等待期内检查的疾病与等待期后确诊疾病非同种疾病。钟雯在等待期内接受单位例行体检,检查结果为“右肺下叶外侧基底段磨玻璃小结节”,并未确诊患有“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两者并非同一种疾病,因此不符合免责情形。
钟雯在2021年12月22日参加单位组织例行体检时,体检结果显示右肺下叶外侧基底段磨玻璃小结节,并未确诊患有之后诊断的“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并且,钟雯在体检后也及时向医生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三个月后复查可以”。
在没有医院诊断做出“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的情况下,不能推断钟雯在等待期内已患有“右下肺微浸润性肺腺癌”,并延续至等待期满。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确诊时间应以病理报告为准:在医学专业领域中,病理报告是对肿瘤性质进行病理分析的结果。临床诊断、影像诊断等都不能单独作为癌症确诊的依据。因此,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确诊时间应以病理报告出具之日确定。
癌症的定义与确诊:癌症属于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的疾病。在保险合同中,对于癌症的定义也应符合医学上的诊断标准。因此,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完整的病理报告作为确诊依据。
等待期的意义与争议:等待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被保人带病投保而设定的一个期限。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钟雯50万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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