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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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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在2019年2月2日,某镇政府明智地选择在某财险公司为其35名员工(包括已过退休年龄的张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明确了人身伤亡每人责任限额为20万元,医疗费用每人限额为2万元。然而,不幸的事件在同年降临,张某在省道清扫马路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而肇事司机已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保险公司却以张某已达退休年龄、无法购买工伤保险,以及与镇政府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还声称张某已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不应再要求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以避免所谓的“双倍赔偿”。
雇主责任险的本质是什么?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赔偿的责任。而投保的雇员清单可以看出,雇员系老年人,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替代工伤赔偿责任,可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亦即本案中案涉雇主责任险具有替代性工伤保险的性质。
从多种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双重受益。
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通常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这两种方式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但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救济,并在两种方式之间存在差额时,通过另一种方式主张差额部分。然而,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镇政府雇佣的清洁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死亡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特征。值得注意的是,死者家属并未选择基于第三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来行使请求权,而是依据张某在上班期间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死亡这一事实,向雇主提出赔偿请求。这一请求权的基础是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受工伤的职工获得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双倍赔偿设置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在保单限额内给付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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