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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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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有道是(庙小妖风大,水浅王八多)。
某员工诉公司劳动争议,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员工经济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某员工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公司已经于注销。
公司注销了,真的能够逃脱债务吗?员工的胜诉判决只是一纸空文吗?
公司的股东注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可以通过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诉请公司股东支付经济赔偿金:一般情况下,起诉股东承担经济赔偿金,需要事先准备下列材料和证据:
一、股东的身份信息
起诉股东代替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应当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此,需要事先掌握股东的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等。
如果实在无法掌握,可以委托律师调取有关资料获取。
二、公司的基本情况情况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登记成立情况、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出资金额等,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等查询得知。
三、公司清算、注销情况
需要提供:
1.公司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2.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备案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3.注销清算报告;
4.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情况;
5.企业注销申请书
如果公司是简易注销,则提供简易注销相关材料,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等查询得知。
四、涉案债权情况
即员工与公司之间关于经济赔偿金的判决书。
五、提起此类案件,法院审理的要点是什么?
1.审理员工是否为适格债权人。
一旦员工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就应向员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在公司对员工负担金钱给付义务情况下而不履行债务,员工就有权以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
2.审理股东是否应当就公司对员工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成员瑕疵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就是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注销时,股东不可能不知道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争议,可能要对员工负担债务。股东明知如此,在清算注销公司时,不通知债权人、不公告、不加以清偿,即构成履行清算义务瑕疵,由此导致员工债权无法实现,应当由股东承担债务。
(2)公司恶意处分财产并注销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仍然做出清算报告,并向工商局报备注销公司,公司的清算报告与其实际债务情况不符,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通常在办理清算注销/简易注销时,股东需要向工商局提交承诺函,其中应当包括对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未尽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根据承诺,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公司办理清算注销时,向工商局报备的股东会决议或者(简易注销情况下提交的)承诺函中会承诺对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承担责任。公司未清偿债务属于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范围,做出承诺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未尽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赔偿范围:不仅仅是判决书所列的金额。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主债务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进行计算。利息损失计算时间应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公司法(2018)》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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