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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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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电信
员工送老板回家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对此,老板认为“我好心借车给他回家做饭,因为他家与我娘家比较近所以顺带捎我,他是在做私事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员工则认为“老板让我送她回娘家,送完几分钟后我就被别人撞伤了,应该认定为工伤!”近日,该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人社部门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获法院支持。
刘某在萍乡某门市部上班,主要从事仓库看管及货品配送等工作。2022年10月的一天中午11点30分左右,刘某驾驶门市部的三轮电动车将门市部老板送至其娘家后准备返回时,在转弯时与逆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受伤。经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因受伤后就赔偿事宜与老板协商无果,刘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资料,人社部门受理后,经相应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刘某为工伤。
萍乡某门市部认为,送老板回家与刘某的职责范围没有任何关联性,刘某是开车回家处理个人事务,与工作没有必然因果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湘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萍乡市某门市部是个体工商户,结合其经营性质、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来看,刘某每日具体就餐时间和工作任务受制于门市具体营业情况和经营者的工作指令。事发当日,刘某驾驶门市部的车辆将老板送至其娘家系听从安排的职务行为,人社部门以刘某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而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了萍乡某门市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萍乡市某门市部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中,最核心的要素是“工作原因”,它是构成工伤的重要条件。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属于其工作时间,同时刘某的日常工作内容决定了其工作场所并非在固定区域,还包含货品配送和受指令接送经营者的往返路途中,人社部门认定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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