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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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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这类职业损害案件,基本上是个案子都要诉讼,毕竟平台和保险笃定这类从业者没有时间用于维权。保险整体是各种事情的概率,对于每个个体当然不确定,这个概率论第一章就写明了。新教材喜欢鬼扯,不一定写这么直白。)
为了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权益,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现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全国总工会于2021年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7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等7省市的出行(曹操出行)、外卖(美团、饿了么)、即时配送(达达、闪送)和同城货运(货拉拉、快狗打车) 7 家平台企业开展为期2年的”新职伤“试点。
试行期间,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按出行(曹操出行)、外卖(美团、饿了么)、即时配送(达达、闪送)和同城货运(货拉拉、快狗打车)暂按每单0.04元、0.06元、0.04元、0.2元执行,要求平台以实名制形式为骑手以实名制形式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根据《办法》,平台企业应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应用客户端中设置“一键报案”功能,报案信息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流转至职业伤害发生地经办机构备案。
但是,美团平台在实施该内容时,是通过骑手每天接第一单时缴费2.5元“骑手意外险”强制来实施的。
在试点区域的骑手,如送单时发生意外,一般通过该界面的“发生事故 立即报案”,可以在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新职伤”的赔偿。
但是,美团平台联合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太平洋财险四川分公司、大地财险浙江分公司开发的“众包骑士意外险”中,有一条“搞笑”的特别约定,
(7) 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政策为准)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
有哪些情形属于“职业伤害情形”?
在《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职业伤害:
第十条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五)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符合前款的规定,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平台订单任务完成后一个小时内。
而对于骑手来说,主要风险主要来源于“接送单期间”,而“接送单期间”发生的事故基本会认定为“职业伤害”,例如交通事故、被人打等。
但在“骑手意外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内容也只是为:
1、“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接单时间,终保时间为次日1:30“;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猝死。
翻译一下就是在接送单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理赔范围。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通过前述特别约定,基本上是将骑手的理赔范围限制的小之又小,可以说是保险公司不用理赔骑手意外险,那骑手每天花2.5元(折算为912.50元/年)又有何用?
最为无耻的是强制投保,如果骑手不想买该意外险,还没得选择不买。
这种现象,不是某一个骑手的问题,而是全国所有骑手都要面对的问题,并且该现象将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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