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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7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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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被砍一刀的情况谁都不愿意,除非是参与某多多优惠活动“砍一刀”。喜欢砍一刀,在医疗的习惯,属于很古老的情况。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对“恶性肿瘤”的释义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病灶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而不是2007版要求的“病理学检查”确诊。
纠纷情况:2016年10月,原告张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对“癌症”的确诊方式要求是“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2017年8月,张某在某医院行甲状腺结节穿刺抽吸术。该院出具的《细胞学病理诊断报告》的病理诊断结论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后来,原告张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张某未取得病理冰冻诊断报告。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细胞学病理诊断报告系穿刺得出的结论,病理冰冻诊断报告系切片得出的结论。保险合同对于“癌症”的释义为:“指…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范畴”,关于其中的“病理学检查结果”,是指细胞学病理诊断报告,还是指病理冰冻诊断报告,双方存在争议,故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张某的解释。最终,判决赔付保险金。
纠纷情况:2022年8月,苏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合同约定保障“恶性肿瘤-轻度”,其中包含“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保险合同还规定医院诊断的“甲状腺癌”必须依据“组织病理学检查”进行确诊。后来,苏某被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医院的诊断依据是通过穿刺做出的“细胞学检查”。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非条款规定的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险条款规定对于癌症的确诊依据必须是“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但是,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不应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最终判决赔付保险金。
细胞病理学检查”最常见的是“穿刺”,简单理解就是用一个比较细的针,穿到病灶里面,从中取出部分组织细胞来做病理检查。而“组织病理学检查”最常见的是“切片”,就是将手术中取得的组织标本做成切片进行病理检查。医院对被保险人做的“穿刺”检查,创伤小、成本低、比较便捷;如果按保险公司所要求的“组织病理学检查”,就需要对被保险人做手术。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险条款对“恶性肿瘤”的释义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要求病灶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进行确诊才能理赔,而不是以前要求的“病理学检查”即可。
案例一的保险条款为旧版本,仅要求“病理学检查”确诊癌症即可,而穿刺所进行的“细胞病理学检查”和手术切片作出的“组织病理学检查”均属于“病理学检查”,据此确诊癌症,符合保险条款要求。故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求必须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才能赔付,明显是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
案例二的保险条款为新版本,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因为此时,新版本明确规定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癌症才可以。但这样规定是否合理呢?“细胞学检查”与“组织病理学检查”都是医学上认可的确诊癌症的有效方式,每个患者的病情和身体情况各有不同,所以确诊癌症的方式到底应该是“穿刺”还是“切片”,应当以医院和医生的意见为准,保险合同无权进行限制。【参考案例二】中的苏某已被诊断为甲状腺癌,符合保险金的给付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方式才能确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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