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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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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四川可能还真的不能超过24个月!!!
http://rst.sc.gov.cn/rst/zcwj/2013/11/5/d09a18872fa840bdac2ea22de220bb74.shtml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是单独拿出来说的。
法律人士出来普个法,怎么理解这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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