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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9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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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实务中,保险代理人写错保险金额的情况并不多见,本来要投保50万元的,结果保险单给填成了185000元,保险的保障大打折扣,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只能按照错的保险金额获赔呢?
2019年12月及2020年3月,赵某娜曾尝试向大都会公司投保“健康随心终身寿及其附加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但因找某娜身体原因,大都会公司未承保。
2020年11月20日,赵某娜再次向大都会公司提出关于投保“健康随心终身寿险及其附加险”产品的保险要求,大都会公司同意对该投保单承保,双方就此订立保险合同,合同载明:投保人赵某娜,保险合同生效日2020年11月20日,保险合同成立日期2020年12月9日,其中附加健康随心提前给付终身疾病150000元,附加健康随心重大疾病保险35000元,每期保险费合计6452.2元。
2021年3月底,赵某娜在体检后结果显示有甲状腺结节(伴钙化),后经过一系列检查,2021年4月27日穿刺结果中分子病理检测报告显示:BRAF基因未检测到V600E突变,2021年4月28日,穿刺结果中细胞学检查报告病理诊断:(甲状腺右叶(液基))甲状腺乳头状癌,(甲状腺右叶(涂片))甲状腺乳头状癌。得知上述报告结果后,2021年5月10日,赵某娜入住北京协和医院基本外科准备手术。
术后,赵某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通知书载明赔付金额为185000元。
赔付金额为185000元
赵某娜认为其投保的重疾险金额应为500000元,但大都会公司因录入错误,将金额录入为35000元,导致理赔金额为185000元,系保险公司的责任,大都会公司应支付剩余的315000元理赔款。
1.赵某娜与大都会公司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18.5万元还是50万元?
2.赵某娜是否有权要求大都会公司按照50万元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大都会公司应支付赵某娜剩余的315000元理赔款。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在大都会公司同意承保后在微信中告知赵某娜重疾险已经通过,保单号即为案涉重疾险保单号,并在微信中告知“就是重疾那张,20年交,提前给50万的那张过了”,可见赵某娜针对重疾险想要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代理人理解并告知其的也是500000元,赵某娜对于保险合同记载金额为35000元并无过错,大都会公司保险代理人认可系其工作失误造成保险金额录入错误,对此造成的结果不应由赵某娜承担,大都会公司应当按照重疾险500000元进行赔付。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大都会公司应对其代理人的工作失误承担责任,按照500000元的投保金额进行赔付。
本案合同解释与责任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7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罗某作为大都会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行为代表了公司,因此大都会公司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赵某娜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她一直认为投保的是500000元的重疾险,直到理赔时才发现金额录入错误。法院认为赵某娜对于保险合同记载金额为35000元并无过错。
保险公司的责任:
大都会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确保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操作准确无误,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代理人的录入错误不应由投保人承担后果,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人的真实投保意愿进行赔付。
理赔义务:
大都会公司应根据赵蜜娜的真实投保意愿和保险代理人的确认,按照500000元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强调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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