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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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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重新返聘工作。然而,退休返聘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或能否获得雇主责任险理赔对返聘人员的权益至关重要。
1.《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特定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未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返聘人员被视为正式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为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未缴纳,则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即直接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案例背景:
2020年6月,某装备公司为8名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雇员工种为操作工,老朱作为其中一名雇员也在保单清单上。2020年10月15日,老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由对方司机小高负全责,老朱无责。事后,装备公司向老朱的女儿支付了20万元赔偿款。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只有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才是适格雇员,而老朱已经退休,与装备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且未附加扩展退休返聘人员条款,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据此拒赔。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裁定老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适格雇员,驳回装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已知悉老朱的实际情况,并收取了相应的保费,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装备公司19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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