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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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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2017年12月,胡某为自己的爱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本意是为自己的出行多一份保障。然而,当不幸真的降临时,财险公司却以令人难以接受的理由拒绝了胡某的理赔申请。
时间回到2018年10月21日,刘某驾驶胡某的车辆与逆向行驶的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彭某及乘电动车人员受伤,两车受损。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本是一个清晰明了的事故责任划分,但财险公司却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了异议。
财险公司的理由令人大跌眼镜:他们竟认为彭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在事故发生时违规逆行,因此保险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不应当负全部责任。这样的理由简直是对交通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公然践踏!
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事实、性质和责任均由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本次事故的事故责任划分不认可,并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最基本的承诺。只要投保人履行了缴纳保费等合同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投保限额内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是划分其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责任划分的不认可实质上混淆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区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图片来自于晋城城隍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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