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4-4-22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遇到这种情况“放弃索赔书”肯定不能签,任何对方不赔的事情一定要让对方出局“拒赔通知书”。
在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车险赔偿及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受害人在出险前可能已存在某些身体疾病或伤情,与伤害事故或出险事故混杂,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如果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也是有失公平。比如意外险中,自身的“脑梗塞”造成跌倒身故。
但很多理赔纠纷的案例中,比如有受害人受伤前患有“骨质疏松”,但交通事故导致“骨折”,保险公司很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拒赔方式进行处理,告诉你说“你这个伤情,是以前就有的,是陈旧伤,不是这个事故引起的,同这次事故没直接关系,我们不赔”。
如果受害人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很可能就接受了这样的处理方式,从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但大家作为消费者,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用太担心,因为这样的情况,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当然也不是受害方说了算。
这涉及到如何区分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专业性问题,通常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厘定责任,定纷止争,减少鉴定程序存在的主观上的认识偏差,减少司法认定或者裁判上的裁量权的不确定性,减少一些轻微伤害或轻微责任导致的最终入罪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司法部早在2021年11月份发布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该指南规定了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人身损害参与程度等级,也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检材范围和建议方法,总体来说,该指南将之前的鉴定规范进行了标准化的要求,有利于统一鉴定程序,让鉴定结果更加准确、稳定,另外,对于责任较小的伤害,也可以通过鉴定的损伤程度调整,进而调整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最后,该指南还给出了具体的参与度建议,给法官、鉴定人员的裁判、认定给出了依据。
所以,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用去同保险公司争吵,耗费精力、增加烦恼,我们应该马上去申请司法鉴定,避免损失!同时固定各种证据。
参考文献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3] 范利华,吴军,牛伟新.损伤与疾病[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4] 伍新尧,高级法医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
[5]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WHO.2001



|
评分
-
1
查看全部评分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