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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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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一般团体意外险组织者赔了之后,然后拿赔偿记录找保险公司找理赔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指企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的自然人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而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特别在建筑工程领域,行业的意外风险较大,但团意险的保费较低,这种保险就悄悄地在企业中盛行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相对比的话,具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保险合同中一般未指定受益人的特点,那么企业作为投保人是否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呢?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参考判例
(2019)川1323民初1603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谭某因安全事故意外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的约定,属于保险事故,其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该权利虽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
但具体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这区别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谭某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在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后且从财信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款105万元的情况下,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投保人财信公司,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企业作为投保人如果要取得保险金请求权需确认以下事项:
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与投保人自愿达成《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保单号、保险金额,并向投保人交付投保的相关票据材料;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就赔偿款垫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将保险金转让的全部事宜通知保险人,履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避免转让事宜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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