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4-1-9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公司在理赔资料中,
发现投保人有腰椎疾病,
要求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
却因退费问题产生争议,
退还全部保费还是保单现金价值?
2019年,唐某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产品(主险安心百分百,附加一年期短险e生保、附加意外伤害、附加住院日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健康询问和记录,并用唐某某手机进行电子投保。投保后,保险公司客服对唐某某进行电话回访,确认唐某某是否了解保险产品内容,未对其是否患有腰椎疾病进行询问。
唐某某在2019年、2020年先后向被告支付了保费5027元、5219元。2021年5月,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住院日额保险金”即住院期间的每日补贴。
保险公司在唐某某的索赔资料中,发现投保人有腰椎疾病,遂发函向唐某某提出对保单的承保条件予以调整,要求对腰椎侧弯畸形等疾病及其并发症予以免责。保险公司要求于2021年7月6日前复函给公司,否则视为拒绝接受新的承保条件,该保单将被解约处理。
唐某某收到函后,未将该函回复给保险公司,而是直接前往保险公司营业部沟通。唐某某认为保险公司改变了保险合同条款而拒绝在该通知函上签字,并要求按其交纳的保险费10246元全额退款,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现金价值2190元退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法院判决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和询问内容是否向原告唐某某进行说明和解释,应当由保险人举证。保险公司提交保单载明的询问项目未包含腰椎疾病,保险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等证据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另行询问投保人是否有腰椎疾病,保险公司不能证实原告唐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原告唐某某并未违约或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故法院对原告唐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全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