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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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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师范大学
拿评残说事情是保险公司常规项目一般车险和意外险里头用的多。雇主责任险一般事看工伤那边,标准有差异。
十级伤残因未达到理赔标准被拒赔
毛明(化名)于2020年5月16号在保险公司买了意外险。
2021年5月4号,毛明在家干活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导致左脚拇指受伤,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毛明左足拇指缺损,住院治疗18天。事后毛明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只给付了本次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用,其他损失一直没有赔偿。毛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未达理赔标准,且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本公司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客户出险的情况下,这样依据保险合同原件提供的病历,包括住院大病历、门诊病历及伤残鉴定书等,经公司审核后下发性审查结论,并此疾病核定是否赔付及赔付具体金额。而被保险人的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伤残等级标准应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诉讼中,原告对其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建议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确定、护理期限为55日、营养期限为65日、误工期限为140日。
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系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标准,认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在本案司法鉴定过程中,本院对鉴定机构的选取、鉴定检材的质证等事项均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保险伤残通用标准系明知,但在鉴定过程中均未对鉴定伤残标准提出异议,因此,对于被告抗辩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采纳。
本案原告因意外构成十级伤残,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亦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因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保险金为20万元×0.2=4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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