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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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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号:【(2022)豫1425民初494号】
在任何赔案中,保险公司喜欢自己解读条款和名词,觉得自己有自由裁量权。
基本案情
投保:2013年1月6日,赵梅(化名)作为投保人,为丈夫胡勇(化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某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2018年10月25日,赵梅又为丈夫胡勇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保险条款约定:“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属于重大疾病,是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糖胰岛素检测,血C肽测定结果证实,并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1、已出现增值性视网膜病变。
出险:2021年4月19日,胡勇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胡永的疾病是:“2型糖尿病性增殖性病变。” 胡勇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为:①、2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②、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出院医嘱为:“1、注意饮食;2、出院后继续长期皮下注射胰岛素控制血糖。”
理赔:出院后,赵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胡勇所患疾病是2型糖尿病,不是1型糖尿病为由,只同意赔付20万元。因赔偿数额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赵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险人胡勇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中关于“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的约定。在病历中显示,胡勇所患疾病是2型糖尿病。根据调查,2型糖尿病在医学上认定为非依赖胰岛素型糖尿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赵梅认为:
在投保时,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是糖尿病,并没有区分1型糖尿病和2型糖尿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全额赔付36万元。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中对于“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约定是否包含2型糖尿病。
法院判决
1、 在本案中,胡勇出院诊断证明:“……2型糖尿病增值性视网膜病……”,符合保险合同中所要求的条件,即已出现增值性视网膜病变。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胡勇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约定的“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理由为2型糖尿病属于非依赖胰岛素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以此拒赔,说明保险合同中对于糖尿病的类型有限制,即1型糖尿病可赔,2型糖尿病不可赔。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对于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 案涉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如今双方对其产生了争议,应当做出利于被保险人胡勇的解释,而且保险条款中未有关于糖尿病类型的约定,所以保险合同中对于“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约定应包含2型糖尿病。
3、 况且被保险人胡勇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不可能分别两种糖尿病的不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未将此说明清楚,如今产生纠纷,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有减免自身责任之嫌。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额赔付保险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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