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看来,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条款更能保障遗嘱自由。这一观点得到了遗嘱专业界人士的认同。 取消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到公证处的工作?实践中如何保证遗嘱的效力?相关人士表示虽然民法典继承编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取消了,但是公证文书最高的证据效力没有被取消,也就是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必须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公证遗嘱来讲,它的证据效力其实是最高的。对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实际上是为了让立遗嘱人能够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立了公证遗嘱可能来不及临时更改,但是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实际上这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相关专家看来此次民法典修改对公证界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随着专业遗嘱登记机构的发展,证明遗嘱效力的方式也不止公证一种。在遗嘱订立需求量大幅增加背景下,老百姓有更多选择是好事。同时公证方式仍将是证明遗嘱效力的重要方式,公证行业也可借此机会提高服务能力,回应社会需求。并且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并不代表公证没用。经过公证或登记的遗嘱,证据效力依然比没有公证或登记的更强。 对于此次民法典草案取消公证遗嘱优先的修改,实际上是为了让立遗嘱人能够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立了公证遗嘱可能来不及临时更改,但是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实际上这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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