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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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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完善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现代治理体系的决定》,促进知识产权创新,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力成都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本市机关、团体和具有成都户籍的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不予资助。
二、本政策措施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所需资金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申请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申请人为区(市)县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产业龙头企业。
四、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
措施为准。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激发全社会创造,释放经济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
政策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 1000 元。对获得国防知识产权局授权且被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发明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 1000 元、1500 元。对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从第 7 年开始每年按当年实际缴纳费用的 50%给予专利权人资助。上述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
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3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2 万元资助。通过 PCT 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2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1 万元资助。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 3 个国家(地区)。上述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
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 4000 元资助。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 2000 元资助。上述两项同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超过 3 件。
(四)促进地理标志发展。
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 10 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个给予 10 万元资助。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五)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
鼓励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持续高质量运行,以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为重点推动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工作。对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资助。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 2 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六)支持产业功能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的单位,给予 100万元资助。对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功能园区,给予 20 万元资助。
(七)围绕新经济发展和产业功能区建设,服务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优势资源,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对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单位实施 3 年支持,每年给予 100 万资助。
(八)促进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高质量发展。
鼓励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施精准专利导航,对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项目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资助。
(九)鼓励产学研结合,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通过我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首次许可或转让发明专利给我市企业,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成都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 6%给予购买方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十)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
对通过成都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产品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均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 50%的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十一)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利人。
对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资助。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促进商标运用水平和价值提升,对中国商标金奖给予商标权利人100 万元资助。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十二)优化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支持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企业集中的园区、商业市场主体集中的社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为集中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建设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点),受理、移送(转交)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线索,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非诉纠纷调解等服务,给予每个维权工作站(点)为期 2 年的引导扶持,对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 1.5 万元/个资助;对各市场监管所维权工作站每年给予 1 万元/个资助;对各维权工作点每年给予 5000 元/个资助。
(十三)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
损失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 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十四)鼓励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的入库机构和个人发挥专业化作用。
入库机构协助调解专利、商标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件给予 1500 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每人每件给予 600 元资助。
(十五)加强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 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 15 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入库机构帮助成都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该机构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六)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 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 10 万元。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范畴。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全球资源来蓉进场交易。
对提供项目在我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实现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 3%给予该服务机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服务机构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
(十八)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
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给予 50 万元资助。
(十九)鼓励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 1000 元/人、5000 元/人、10000 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二十)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中高端人才,壮大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人才队伍。
对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服务机构在职且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按 5000 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 摘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 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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