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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会不会被封掉,有关莲花助念团,并寻求知名寺院的骨灰存返渠道

易学老马
UID 1221
发表于 2019-3-4 23:01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今天看到老苗发9年爱犬,多器官衰竭

突然,想起了一年前,92岁高龄的外婆去世期间,关于莲花助念团的事情

先说几点,
老人家卧床多年,请了保姆,多年由舅舅和表姐照顾和安排生活,
去年初,老人基本不行了,家庭会议决定,不送医抢救了。
提前请了莲花助念团,这个民间团体可以自行百度

有几点感言
老人家瘫痪多年,器官衰竭殆尽,最后1-2年仅使能吃玉米糊,最后几月基本都是昏睡,真没有必要去医院插管子受罪。
助念团的送行方式和普通大众方式截然相反,很环保不扰民,家人也不累,几乎没有花费,如果有希望了解的朋友,网上很多资料可以查,也很方便联系
然后还是传统流程火化下葬

最后希望了解下 文殊院、昭觉寺或者宝光寺这样的知名寺院,有没有对外的塔林或者地宫可以存放骨灰的,有渠道的朋友私聊下

友情提示:发言及回复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张火药
UID 974574
发表于 2019-3-4 23:24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我晓得一个私人歪寺庙,一个月只营业一天,对外开展骨灰存放业务,一万多买断永久存。结果被民宗局查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盈利为目的的殡葬业务。

最后希望了解下,有没有寺庙可以出家的?不要景区这种闹麻了的商业寺庙,也不要北京龙泉寺这种起步博士才能去的,要正规的、修行的。有渠道的朋友私聊下!
king_kills
UID 220006
发表于 2019-3-5 00:50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张火药 发表于 2019-03-04 23:24
我晓得一个私人歪寺庙,一个月只营业一天,对外开展骨灰存放业务,一万多买断永久存。结果被民宗局查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盈利为目的的殡葬业务。

最后希望了解下,有没有寺庙可以出家的?不要景区这种闹麻了的商业寺庙,也不要北京龙泉寺这种起步博士才能去的,要正规的、修行的。有渠道的朋友私聊下!

都江堰晓得有一家,只有几个和尚很小的寺庙
mylove2joyce
UID 966416
发表于 2019-3-5 00:52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一看你这个就想起我外婆了,上个月才走,重症监护室住了20天,插满管子,打镇静剂每天都是昏睡,最后还是各器官衰竭缓不过来了。人死不可怕,最不应该的是被病痛折磨。
发表于 2019-3-5 06:59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我老爷去年腊月22走的 97岁从来没生过病突然就走了
ceefox
UID 133664
发表于 2019-3-5 07:44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蒲江碧云寺,朝阳湖这里可以先来了解下
寻宝
UID 232614
发表于 2019-3-5 07:51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王王王王先生 发表于 2019-03-05 06:59
我老爷去年腊月22走的 97岁从来没生过病突然就走了

这样才是最安详的走法
发表于 2019-3-5 07:56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寻宝 发表于 2019-03-05 07:51
这样才是最安详的走法

嗯 确实很安详 他自己也有预感 头两天叫我们两兄弟回去 我们上午10点左右到 11点过就走了
盘香
UID 18216
发表于 2019-3-5 08:09 来自手机 |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宝光塔林嘛
张火药
UID 974574
发表于 2019-3-5 08:25 来自手机 | 来自: 广东省汕头市 移动
 根据国家宪法第36条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第五条规定:“佛教四众弟子(僧、尼、男居士、女居士)亡故后可供俸于寺院专设的地藏殿内”。对于XX寺骨灰存放业务,XXX民政、民宗局未联合发文予以认可,民宗局也未单独发文予以认可。修建地藏殿用于存放骨灰盒只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及正常宗教礼仪,就属于合法保护的,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属于非法。
  我局已印制了关于国家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政策法规等宣传单发到全区宗教场所,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同时按照“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对该寺院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必须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相关规定开展宗教活动和内部管理。二是不得在宗教场所之外开展宗教方面的宣传活动。三是寺内不得从事任何违背宗教政策的商业活动,更不得引诱群众参与灵骨牌位的交易活动,如违反,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四是地藏殿供俸灵骨牌位必须严格遵守宗教政策法规,只能限于佛教四众弟子,不得违规扩大范围,符合条件供俸的四众弟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xxx民族宗教事务局
                                    


XXX民政局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服务的声明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等相关规定解释,特作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属于殡葬事务,由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至今为止,在xxx范围内未批准任何组织(含寺庙)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自负。

特此声明

XXX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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