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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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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宪法第36条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第五条规定:“佛教四众弟子(僧、尼、男居士、女居士)亡故后可供俸于寺院专设的地藏殿内”。对于XX寺骨灰存放业务,XXX民政、民宗局未联合发文予以认可,民宗局也未单独发文予以认可。修建地藏殿用于存放骨灰盒只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及正常宗教礼仪,就属于合法保护的,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属于非法。
我局已印制了关于国家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政策法规等宣传单发到全区宗教场所,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同时按照“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对该寺院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必须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相关规定开展宗教活动和内部管理。二是不得在宗教场所之外开展宗教方面的宣传活动。三是寺内不得从事任何违背宗教政策的商业活动,更不得引诱群众参与灵骨牌位的交易活动,如违反,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四是地藏殿供俸灵骨牌位必须严格遵守宗教政策法规,只能限于佛教四众弟子,不得违规扩大范围,符合条件供俸的四众弟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xxx民族宗教事务局
XXX民政局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服务的声明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等相关规定解释,特作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属于殡葬事务,由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至今为止,在xxx范围内未批准任何组织(含寺庙)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自负。
特此声明
XXX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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