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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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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单独开贴,这事我觉得我要单独说。
有一个误区,这和小区业主的私家车位被占用是两码事。
首先,作为一个对外营业的场所,可以肯定的是:车位是对外开放的,那么,无非也就是“停车费是否包含在到店消费金额里面”的问题,很显然,楼主没有在钓鱼台消费,而钓鱼台的专用停车位是为到酒店消费的客人服务的,也有运营成本。所以,收取停车费或者车位资源占用费等,是应该收的!
1、50元一小时的停车费定价权,根据最新的规定,钓鱼台酒店其实是有定价权的,至于50元一小时合理还是5元一小时合理,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里面,钓鱼台的标准才是决定性因素;
2、停车场既然是商用,那么根据规定应当取得停车场备案,并购买专用的财产险。换句话说,收取停车费,应该提供提车费发票,哪怕是收一万,也应该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我办公室楼下的停车场就是一年扯一次发票给我。
另外,我比较感兴趣,若在钓鱼台的专用停车场停车时车辆发生剐蹭或者车上财物丢失,而车主停车期间并没有在钓鱼台酒店发生消费,我很想知道钓鱼台酒店会如何处理?
依照钓鱼台酒店目前的回复看,我猜钓鱼台酒店会这样子处理:我们是专用停车场,对消费客人是免费停车,所以不起到保管义务……
3、钓鱼台酒店绝逼不能退这150的停车费,退了就输了!
大家觉得收取的是停车费事实,给的是餐饮发票,这一点不合理。从汉语言文学上,我给钓鱼台一个建议:
把这个费用改名叫:爱车茶位费 铁观音 50元/例/小时。
这不就可以给餐饮发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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