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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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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雇主责任类保险认定不了工伤,保险也赔不了。所以事实认定才是前置的)
上班期间去上厕所突发疾病死亡,因为脱离了工作岗位
法律关于工伤的认定,主要的一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而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主要一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看上面两条,就会发现有细微的区别,前者写的是“工作场所”,而后者写的是“工作岗位”。因为有这么细小的差别,就引发了今天的案例。
广东省2024年12月刚发布的一起行政诉讼。劳动者是一烧烤店的厨师,这天他炒完菜出来上厕所,随后被发现在厕所内面向地趴着并呼之不应被抬出,经抢救无效当晚即死亡。后人社局认为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工伤。此后的复议和一审均支持工伤认定。
但是单位不服,认为前述行政决定和判决将“工作场所”与“工作岗位”混为一谈,他们坚持认为,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分别对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法律适用条件作出规定,两者间有严格的区别,认定为工伤情形的适用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视同工伤情形的适用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视同工伤情形对疾病发生的地点作了更严格的限制,即“工作岗位”不再是“工作场所”。单位认为本案劳动者是厨师,他的工作岗位就是厨房,超出厨房区域,即使是劳动者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或工作休息等必要的、合理的活动场所,也只能认定为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作岗位。
人社局认为“工作岗位”理解为因满足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和所涉及的区域,符合与工作有关的自然延伸的合理时间和区域范畴,才符合充分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虽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审法院支持了工伤认定,他们也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上厕所”,是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一种生理需要。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不应简单地认为“上厕所”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没有关系而将两者完全割裂开来,而应当将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行为与该期间必要的生理需求行为“上厕所”统一于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之中。
显然,像本案单位这样将工作岗位仅狭隘地理解为工位上的观点,在审判中是得不到多少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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