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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3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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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类诉讼不做准备,不收集证据,是很容易翻车的。你看到的一些案子只是博弈结果,不是过程。所以不要拿结果当方**)
亲人在工地意外坠亡,家属满心期望能从保险理赔中寻得一丝慰藉,以缓解悲痛带来的经济压力。然而,保险公司却依据合同条款坚称不予赔偿,一场围绕着 “劳务关系” 认定的博弈拉开帷幕,冰冷的合同条文与家属炽热的诉求激烈碰撞,背后是情感与规则的艰难平衡,究竟孰是孰非?
一、案件简要事实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赵X1、王XX、赵X2、赵X3作为赵XX的亲属,认为XX公司向 XX 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赵XX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要求 XX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30 万元。2018 年,王X1等甲方与钟X乙方合作建房并签订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施工及安全责任。此前的 2017 年,钟X等甲方将房屋承包给赵XX乙方修建,并约定甲方买保险,乙方负责安全责任。2018 年 5 月,钟X又与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际为挂靠买保险,XX公司委托钟X办理工程事宜,钟X缴纳 2700 元挂靠费。5 月 21 日,XX公司向 XX 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同年 10 月 8 日,赵XX在施工中坠亡 。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为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而在此次事故中,赵XX虽参与了施工项目,但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赵XX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从保险合同条款来看,赵XX并不符合被保险人的条件,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赵XX与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从事实来看,钟X与王X1等合作建房,钟X既是承建方又是发包方,其将工程发包给赵XX,二人系发包与承包关系。之后钟X为购买保险而挂靠XX公司,XX公司虽称以每天 300 元工资标准招用赵XX,但无证据证明,且与查明事实不符。由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受害人与XX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为赔偿前提,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XX与XX公司存在此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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