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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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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如果抢救超过48小时,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我认为,原则上抢救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但还有特殊情况。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在“无继续抢救意义”这一特殊情形下超过 48 小时死亡时能否认定“视同工伤”?
一、“视同工伤”的现行法律规定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于“视同工伤”有着明确规定,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对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且导致死亡结果的职工给予合理的保障。从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为了明确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来看,“48 小时”的时间限制是明确而清晰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以及家属的情感和伦理抉择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使得这一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时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仅仅因为死亡时间超过 48 小时这一机械的时间界限,而忽视了“无继续抢救意义”这一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与立法初衷相背离。
二、“无继续抢救意义”情况的内涵与分析
“无继续抢救意义”通常是医生基于患者的病情、生命体征以及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判断。这种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例如,当患者处于不可逆的脑死亡状态、多器官功能衰竭且无恢复可能等情况下,医生可能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并向患者家属宣布。但这一判断本身在工伤认定领域存在模糊性,因为其与工伤认定中的时间和死亡结果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梳理。从公平角度看,如果机械地以 48 小时为限,而忽略了“无继续抢救意义”这一前提,可能会导致对职工权益保障的不合理缺失,这种情况下,是继续抢救,还是放弃治疗,是摆在患者家属和医生面前的问题;但如果过度放宽标准,又可能会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三、抢救超过 48 小时死亡的特殊情形剖析
当患病职工在被医生判定为“无继续抢救意义”后超过 48 小时死亡时,存在多种复杂的情形。
情形1:医生判定为患病职工“无继续抢救意义”,但家属出于情感等因素,不愿意放弃,坚持继续抢救,使得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因家属的意愿而改变工伤认定结果?
情形2:医院虽然做出了“无继续抢救意义”的判断,但仍然维持基本生命支持措施,导致死亡时间超过 48 小时。这种情况涉及到医疗决策和工伤认定标准之间的协调问题。
四、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继续抢救意义”情况下超过 48 小时死亡是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存在不同观点。
有一种观点是坚持严格按照 48 小时的标准执行,认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界限,即使存在“无继续抢救意义”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超过了 48 小时,但考虑到“无继续抢救意义”这一情节,应认定为视同工伤,这中观点也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采纳。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例文号】:(2019)京0108行初1045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该文书荣获“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奖),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立法本意在于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使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劳动者尽可能的享受相应待遇。此外,疾病本不属于工伤范畴,但为更大限度地保障权益,该条例规定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本案中,根据病历的客观记载,案涉职工突发疾病经抢救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生还可能。该职工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13分钟,是家属在其死亡已不可逆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家属坚持抢救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不应苛责。此种情形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视同工伤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第二种观点。“无继续抢救意义”情况下,超过 48 小时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医学和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议题。超过 48 小时死亡不能一概而论地排除在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外,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发展、医疗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家属的决定是否符合常理等多方面因素。若能够证明在 48 小时内病情已经达到了无可逆转的危重程度,继续抢救只是形式上的拖延,患者最终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完全是因为医院自身职责和家属强烈要求使然,此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其“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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