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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1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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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2018年3月27日,外包公司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载明: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75万元,保险费4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6万元,保险费12万元。
2018年4月11日,外包公司职工和某在配合协助维修人员维修塔吊时,钢丝绳脱落,左腿不慎被钢丝绳头打到,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
2018年6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此次损伤为工伤。
2020年10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和某的伤残情况为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和某从事特种作业无相关特种作业证,依据保险条款“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约定,属于责任免除。
合同解释与适用:
保险公司将“协助维修”解释为“使用”,显然是对合同条款的扩大解释。从常理和字面意思上看,“协助”与“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某在塔吊大臂上的行为是协助而非直接使用塔吊或相关特种设备。
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将“协助维修”或“高空作业未持证”列为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缺乏合同依据。
事实依据与责任判定:
和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实际操作塔吊或任何特种设备,其受伤是由于缆绳断裂这一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导致。因此,是否持有塔吊操作证与此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以和某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为由拒赔,实际上是在规避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初衷,也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法律精神与权益保护:
雇主责任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权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秉持诚信与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支持和心理慰藉。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为盾,试图规避责任,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曲解,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严重漠视。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规定拒绝赔偿和某的工伤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起其作为保险人的责任,为和某及其家庭提供应有的经济支持和心理慰藉。
图片是网传另外的事情,ai那边已经否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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