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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0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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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保险业务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强调产品的优点和保障性质,从而促使投保人产生对保险产品的获赔期望值,增加购买意向。但有时候,因为业务员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这些期望值并未能够得到满足。
那么,当投保人因保险业务员的误导销售而对获赔产生合理期待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不仅涉及到投保人的权益保障,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道德、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
保险公司除了有减损提成,还有会抓内鬼。比如定损员收的孝敬会累积,然后可以立案后可以让经侦拿人了,收了好多就直接吐出来,吐出来后金额不是很大还可以谅解。所以,定损员为了拿稳定和合法的收入肯定是要拿减损奖励。毕竟经济不好时候,抓内鬼能轻易解决考核问题,增长不容易解决内鬼能有效解决成本问题。只要搞定领导考核,位子就没问题。以前增长大的时候,员工满意度很重要。增长率低的时候,成本更重要,然后就是各种抓内鬼。
定损员和核损人员工资不高,要应付现在不断上涨的物价,只有认真贯彻减损,才能收入稍微好看点。
2016年5月,周康(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业务员对周康承诺道:“只要购买了这个保险,只要有“重大疾病”就能提前赔付4万元”。
保险合同有将近百页的内容,里面包含了大量的医学术语与保险术语,周康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受限于自身知识无法对保险合同进行全面的理解。而业务员也未就保险条款或“重大疾病”的含义向周康作提示说明。但基于投保时业务员的承诺,且保险名称存在“万能”字样,周康依旧投保了这份保险。
到了2019年11月,周康被诊断为椎动脉夹层动脉瘤。经过治疗后周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以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情形拒赔。
但医学专家证实周康所患的左侧椎动脉夹层动脉瘤可能危及生命,而且手术难度大、风险高、费用高,在医学临床上属于危重疾病范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康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
第一,涉案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篇幅冗长、结构复杂,且保险条款中包含大量医学术语和保险术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再加上涉案保险产品的名称包含“万能”字样。上述因素均为投保人准确理解承保范围增加了困难,因此保险人全面履行说明义务更为必要。
但缔约前,保险人不仅未就格式条款对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反而对承保范围作误导性宣传,声称只要有“重大疾病〞 就能提前赔付,令投保人误解,而周康作为文化程度较低的普通消费者,在投保时未能准确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而其主观上并无过错。
第二,周康为自己投保人身险,其目的显然在于为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时提供保障,鉴于左侧椎动脉夹层动脉瘤可能危及生命,且手术难度大、手术风险高、治疗费用高,严重影响患者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属于日常生活和临床医学意义上的危重疾病,故周康将该疾病理解为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并期待保险理赔,具有客观合理性,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和普通人的合理期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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