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更多的电子数据已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包括五大类别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从5月1日起,一旦发生纠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既然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越来越重要 那我们应该怎样保存呢?
根据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那么具体应如何保存电子数据呢?相关法律人士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给出了建议: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总体来看,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以上内容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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