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5-4-18 07:33

确诊肝硬化遭拒赔?深度拆解保险公司常用“套路”与应对策略



(重疾险和医疗险理赔思路差不多,复杂程度也相当)


满心以为购买了重疾险,就能在面对重大疾病时有一份坚实的经济后盾。然而,当不幸确诊为乙型肝炎肝硬化的患者,满怀希望地拿着诊断书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金时,等来的却是无情的拒绝,保险公司以“没做肝穿刺活检”“不存在并发症”为由,将患者的希望狠狠击碎。在这种令人绝望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究竟该如何才能打破僵局,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呢?

一、医学争议焦点:肝硬化如何认定?
乙型肝炎肝硬化,作为一种由乙肝逐步发展而来的肝脏器质性病变,在临床上有着明确的分期,分为代偿期和失代偿期。而保险公司对于“早期肝硬化”的理赔,通常会设定两项较为严格的条件。
其一,是要求进行病理学检查
典型的如通过肝穿刺活检来确诊肝脏的纤维化程度。这种检查方式虽然在医学上对于明确肝硬化的病理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毕竟穿刺术本身是一种有创操作。
其二,是要求存在特定的并发症
像腹水、黄疸、食管静脉曲张等情况。而矛盾的关键就在于,部分患者通过影像学检查,比如 CT、B 超 ,以及生化指标等综合判断,已经能够明确诊断出患有肝硬化。但即便如此,保险公司依然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肝穿刺报告,完全不顾及穿刺术给患者带来的创伤风险,这无疑让患者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二、法院为何态度分化?司法裁判的两大逻辑 (实务中有判保险公司胜诉的,也有判败诉的,关键在于每个案件对细节的把控)
支持理赔的裁判观点
1. 实质重于形式
我曾在法院担任过保险纠纷庭的法官,审理过大量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对于法院的裁判逻辑十分熟悉。在一些支持理赔的案件中,法院秉持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法院认为,如果医学诊断已经能够明确显示肝硬化处于进展状态,例如肝功能持续出现异常,或者出现了门静脉高压等典型症状,即便患者没有进行肝穿刺检查,也应当认定患者已经达到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疾病状态。部分法院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将病理检查列入疾病的定义当中,却在事后新增这样的理赔条件,这属于单方面限制被保险人的责任。”这体现了法院对于保险公司不合理行为的纠正,更加注重从患者的实际病情出发来进行判断。

2. 兜底条款适用
在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常常会以“须同时满足四项症状”等类似的方式来缩小理赔范围。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可能会援引《保险法》第 30 条所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在于,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这样的条款设计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于保险保障的合理期待,因此会直接认定患者的病情符合重疾的标准,从而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拒赔案件的裁判逻辑
1. 合同条款明确性
若保险条款清楚地约定了“必须有肝组织病理学报告”,并且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加粗、弹窗等合理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让投保人充分知晓了这一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这些条款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应当自行承担未满足条款条件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法院会尊重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明确条款来进行裁判。
2. 既往症抗辩
如果患者在投保之前就已经存在肝硬化病史,但是在投保时却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拒绝理赔的。这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判断。
三、三招击破保险拒赔壁垒


1. 死磕“条款效力”:举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的规定,对于像病理检查等涉及到免责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以“足以引起注意”的形式向投保人展示,比如没有通过单独的告知书或者视频确认等方式,投保人是可以直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在实际案例中,曾经有一个案件,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列明了活检的要求,但是整个合同的文字字号均等,并没有对这一重要的免责条款进行重点标记。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就提醒投保人,在面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若没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引入替代证据:
用医学共识对抗保险“私人标准” 医学会发布的《肝硬化诊疗指南》中明确指出“存在典型影像学表现即可临床确诊”。这一医学共识为患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中,患者可以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方式,让专业的医学专家向法庭阐述医学上对于肝硬化诊断的标准和依据,从而瓦解保险公司所坚持的“独家标准”。这样一来,就能够打破保险公司以自己的标准来拒绝理赔的局面,让法庭更加客观地判断患者的病情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3. 反向致命打击:
追究保险公司“未主动询问病史” 在投保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仅仅是笼统地询问“是否患肝炎”,而没有针对性地问及“肝硬化”这一关键信息,患者是可以主张自己没有隐瞒的故意的,并且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策略,因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重要的健康信息进行准确询问。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仅仅因为患者没有主动提及某些信息而认定患者存在隐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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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5-4-1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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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冰岛 发表于 2025-4-18 07:48

很容易出现保险这不赔那不赔的情况,保险公司省小钱丧失大信誉,国内保险始终发展不好不是没有原因的

子悦 发表于 2025-4-18 08:40

所以还是有法律从业者帮助更好一点

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5-4-18 14:57

子悦 发表于 2025-04-18 08:40
所以还是有法律从业者帮助更好一点

前期收集证据还是要做的

dxynipl 发表于 2025-4-18 21:38

赤道冰岛 发表于 2025-04-18 07:48
很容易出现保险这不赔那不赔的情况,保险公司省小钱丧失大信誉,国内保险始终发展不好不是没有原因的

销售做得好,不怕你一个吧个。保险是一本万利最赚钱的金融方式,只要拉个架子就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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