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5-4-15 07:44

仅凭社保网站就医记录没有住院记录,能否成为保险拒赔的理由



2015年5月7日,谢某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谢某;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5月7日;其中附加重大疾病险的保险限额为190000元;住院费用医疗险的保险限额为每次住院医疗费用的80%,每份限额3000元;住院日额医疗险的保险限额为每日每份1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件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合同中载明特定轻度重疾包括脑血管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疾病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保险合同第7.5条载明:“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投保前,保险公司安排谢某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谢某血压检测数值正常,综合健康评定结论为:“所检未见异常”。2016年2月23日,谢某因出血性脑血管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破裂在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月10日治愈出院。2016年8月30日至9月6日、10月10日至15日,谢某两次因动脉瘤栓塞术后再次在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恢复后遂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不予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谢某解除该主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谢某为维护个人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共计78176.32元。


保险公司辩称:1.通过保险公司在社保部门的调查,谢某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疾病,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填写询问事项,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不同意赔付保险金;2.即使赔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及住院日额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一年,只应赔付合同生效后一年产生的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是:谢某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及具体金额。保险公司提交的谢某投保前三年的共计138条社保就医记录中,仅有两条记载为高血压,且不能提供明确的诊断证明以证实谢某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症,在组织的投保前体检中,亦未发现谢某存在询问事项中所列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谢某投保前患有相关疾病,故不能确认谢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谢某在保险期间内被医院检查确诊为出血性脑血管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破裂,符合保险合同“特定轻度重疾”约定内容,属于附加重大疾病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对谢某要求赔付轻度重疾保险金38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保险合同约定,住院费用医疗险及住院日额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故超出一年产生的医疗费保险金及住院日额保险金,不应支付,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医疗险保险金为15000元(每份3000元共5份),住院日额医疗险保险金为2600元(每份10元共20份,第一次住院16天,从第4天起算,计13天)。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赔付谢某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38000元、住院费用医疗险保险金15000元,住院日额医疗险保险金2600元,共计55600元。对于谢某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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