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两年不可抗辩条是针对不如实告知的,不如实告知和既往症是两码事。
提问:
长期医疗险适用两年不可抗辩吗?投保前比如有过慢性浅表性胃炎,投保三年后又因胃炎治疗,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仍然以既往症拒赔,这样是不是合理?两年不可抗辩在医疗险中即使是长期医疗险,适用度是不是也不高?
回答:
两年不可抗辩条是针对不如实告知的,不如实告知和既往症是两码事。不如实告知和既往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只是,大多数人容易搞混了,正好借着你的话题说一说。
不如实告知在“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是有合同解除权的, 拒赔是基于合同解除权的,如果保险人不解除合同,是不得拒赔的。
既往症呢?这本身就不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无论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是可以不赔的。类比一下,如果我买的是意外险,我得了癌症,赔吗?不赔。无论我是否如实告知,意外险都不赔癌症,对吧?因为癌症是意外险的不保责任。既往症是医疗险的不保责任,道理是相同的。
实务中,的确有些保险公司的尺度是如果投保时告知了既往症且未被除外则可赔,但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如此。(不是每家公司的条款都一样,不可能所有案件都是一样的操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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